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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土地被征收后,按规定补缴的15年养老保险”如何处理

扬子晚报  2016-09-20 10:03

[摘要] 南京市于2010年12月出台《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》,通过建立覆盖全体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,将1983年以来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,全市被征地人员实现了从农民变市民,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。

南京市于2010年12月出台《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》,通过建立覆盖全体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,将1983年以来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,全市被征地人员实现了从农民变市民,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。

截至目前,南京已将60.08万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。近期,不断有市民拨打12345咨询,诉求集中反映的是按规定补缴的15年养老保险,能否与之前参加的企业职工保险等缴费年限累计计算?根据《关于印发<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>实施细则的通知》第八条二款第2项规定:“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。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,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,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”。例如原企业职工参保缴费5年,现土地征收后,按规定补缴的15年养老保险就不能与之前的5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,该职工在企业参保的5年缴费年限应当包含在征地补缴的15年中,征地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应当为10年,不能累计为20年。(宁社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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